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学历提高人员在读期间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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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石大校发〔2015〕145号文件《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到对在职人员攻读学位期间的实时了解和跟踪管理,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按《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大校发〔2015〕145号)要求,每学年向学院汇报一年来的政治思想、学业进展情况并认真填写《石河子大学学历提高人员在读期间学业进展汇报表》,相应业绩材料需提供附件,学院进行审核。

    2.未能按规定学制毕业的教师,须提前3个月递交申请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在填写汇报表时,应将自己未能按规定学制毕业的缘由和预计毕业时间填写在表中。

    3.未能按规定学制毕业的教师,延期毕业期间不在岗的教师从其应毕业时间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延期毕业期间本人已回校工作的教师,工资照常发放。如未能按规定学制毕业并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教师,从其应毕业时间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4.请各学院认真做好未按期毕业教师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并认真填报《历年在职攻读博士人员未毕业情况统计表》。

    5.请各学院严格做好在职人员攻读学位期间的实时了解和跟踪管理工作,并于11月28日之前将《石河子大学学历提高人员在读期间学业进展汇报表》和《历年在职攻读博士人员未毕业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汇总之后统一报人事处师资办公室。

    6.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大校发〔2015〕145号)精神执行。

联系人:李勇冠 罗丹

联系电话:2058621

电子邮箱:szb@shzu.edu.cn


附件1:石河子大学学历提高人员在读期间学业进展汇报表.doc

附件2:历年在职攻读博士人员未毕业情况统计表.xlsx



石河子大学人事处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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